法律

企业减薪裁员须经职代会通过

  面对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的形势,省总工会近日出台《关于大力开展工会与企业、职工“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企业裁员、减薪、放长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非常措施,以及依法对职工利益的补偿办法、补偿标准等,必须经集体协商后,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意见》中明确,企业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工作岗位,努力避免经济性裁员;要通过协商确定薪酬,及时发放工资,做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暂时停产的企业,要采取组织职工开展学习、培训、轮休及待岗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等多种措施,不把职工推向社会,不把困难留给职工家庭,不给政府和社会增加压力。这方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做出表率。

  生产比较正常的企业,要争取职工的经济利益基本不受影响,并力争增加更多的岗位,积极吸纳社会失业人员就业,减轻社会压力;对受金融危机冲击较严重的企业,要争取将对职工经济利益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企业裁员、减薪、放长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非常措施,以及依法对职工利益的补偿办法、补偿标准等,必须经集体协商后,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意见》强调,各级工会组织要特别关注企业裁员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企业裁员上报制度,一次性裁员20人或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同时,要建立工会快速反应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通过调查研究和预测、预报、预防等措施,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职工动向,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早发现劳动关系矛盾,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努力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