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东营市远创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春光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东营市远创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春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金良、王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春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3日,被告任春光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03年11月3日至2004年5月2日,月利率千分之十二点五。2003年12月30日,被告任春光偿还155万元,2004年10月1日,偿还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任春光仍欠原告本息587675元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任春光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任春光未答辩。

  因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法庭围绕原告诉讼请求展开法庭调查。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借款协议一份、以被告任春光为收款人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申请书一份。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任春光借款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任春光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任春光提供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03年11月3日至2004年5月2日,月利率执行千分之十二点五。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提供了200万元的借款,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156万元,余款及利息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任春光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以约提供了200万元借款。但合同到期后,被告任春光仅偿还了156万元,剩余44万元及利息未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春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市远创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千分之十二点五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

  案件受理费10887元,实支费435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起诉时已将案件受理费和实支费预交本院,被告在支付借款本息时一并将案件受理费和实支费径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