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代表委员喊你改改了!

  打了快7年工伤官司的农民工袁群彦至今没有拿到赔偿。

  50多岁的他2008年打工时被一个倒塌的架子砸中,经确诊为右脚骨折、踝关节坏死。

  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打赢官司的袁群彦却依然没拿到一分钱。

  像袁群彦一样为了维权与单位打官司,却要走一个个程序、跨一道道坎儿的劳动者很多。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建议修改法律,改革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郭稳才和董秀彬还分别提交了建议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建议人民法院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专业化审理劳动案件的提案。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过于复杂,已经影响了公正处理劳动争议的效率。”郭稳才委员说,发生劳动争议,甚至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进行仲裁、诉讼,通常意味着劳动者失去工作,中断经济来源。他认为,快速便捷地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首要的价值追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普通劳动争议要经过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工伤等特殊劳动争议则要经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等七个程序。工伤争议如果涉及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则又会增加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三个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高明芹说:“尽管制度设计考虑到了劳动争议快速处理问题,如简单、小额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但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势,如果用人单位恶意穷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所有救济程序以达到拖垮劳动者的目的,劳动争议处理时间将大大延长,增大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许多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特别是一些工伤案件拖上三五年,极端的个案有七八年,甚至更长。

  2009年2月,项玉东经包工头许文学招工进入工地干木工活。2011年11月19日,在北京地铁10号线二期09段西局站项目工程工作时,项玉东面部被夯机砸伤,造成多处粉碎性骨折。包工头许文学将项玉东送至医院进行初步治疗后即不再负责后续治疗事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项玉东经过仲裁和两级法院的审理,用了将近两年时间希望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却都遭遇败诉。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项玉东只能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013年底,项玉东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文学和承德鑫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12月,该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了项玉东的诉讼请求。对方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目前二中院尚未作出判决结果。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正因如此,导致很多职工不愿意走法律程序解决争议,有的甚而采取了一些极端方式维权,对劳动关系的和谐造成了不利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秦希燕说:“劳动者是这个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但劳动者权益遭到侵犯后,维权时间周期长,维权效率低却一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

  仲裁成了必经“中间环节”

  对于想跟单位打官司的劳动者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是个必经程序。理论上看,相比起诉讼,基于仲裁自愿、公信的特点,仲裁可以发挥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但现行劳动争议实行强制仲裁,存在仲裁机构设置行政色彩浓厚、仲裁员行政方式聘用管理、仲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仲裁程序比照诉讼程序等问题。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前提下,不经过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郭稳才委员说:“除了特定案件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大多数劳动争议无终局处理权,仲裁实际上变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中间环节’,权威性被削弱。”

  即使是“一裁终局”制度,其狭窄的适用范围也严重限制了进入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造成该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只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才适用终局裁决。

  “职工对终局裁决不服的,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提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事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高明芹代表认为,仲裁制度简便、快捷、高效优势未能有效发挥,不利于提升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秦希燕代表认为,劳动者维权难的原因之一就是维权程序繁琐。要解决劳动争议程序繁琐的问题,他建议可以探索扩大仲裁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另外,还应该探索建立仲裁自愿,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使劳动者既可以申请仲裁又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等。

  郭稳才委员进一步建议,一方面要完善调解制度,强化基层调解,尽最大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改革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推动仲裁社会化,实现“或裁或审、裁审分立”。

  特殊关系需要特别审理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多发易发。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全国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总量分别为130.5万件、151.2万件、149.7万件,连续三年案件总量居高不下,与三年前相比案件数量翻了一番以上。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居高不下,2011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系统一审受理劳动争议分别为30.8万件、34.9万件和36.6万件。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劳动案件的绝对数量还将不断攀升。”董秀彬委员介绍说,现行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凸显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案件多审判人员少的矛盾突出。二是劳动争议审理专业化水平不能满足审判需要。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120多部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但各级法院民事审判法官和办案人员大多未接受过劳动法律法规专门教育或培训,对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够熟悉。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被作为普通民事案件中的一个独立案件类型,由民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而事实上,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它兼有平等性质和隶属性质。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和适用的程序提出了特殊要求,如简单地套用民事审判的价值判断、思维方式、审判方式等,实践中难免存在劳动争议审理专业化水平不能满足劳动争议审判需要,案件处理周期过长等问题。

  董秀彬委员说,还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在劳动争议审理中很难有所作为。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成员完全由职业法官担当,欠缺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自的代表,实践中职业法官可能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争议利益的熟悉程度不足,迫切需要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参与。但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更大的作为空间。

  董秀彬委员发出建议,尽早组建比民事审判庭更便捷、经济、具有特殊功能和特色程序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各种案件,在此基础上各级法院成立相应的专门审判机构,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典型案例

  孙小丹案:

  为讨工伤待遇打了“9次官司”

  2007年4月,孙小丹入职一家广告公司从事地产设计工作,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2007年6月,孙小丹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公司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拒不为孙小丹申请工伤认定,并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孙小丹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同该广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又经当地法院一审、二审,2009年年初,她才获得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胜诉判决。

  此后,当地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但公司对认定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一审、行政二审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均被驳回。2010年5月,孙小丹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达到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但该公司拒绝依法支付工伤待遇。

  2010年11月,孙小丹又向通州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后该案又先后经法院一审、二审,直到2011年9月孙小丹最终打赢官司获得了工伤待遇。

  李晨阳案:

  “小工伤”三年方了结

  2011年5月13日,李晨阳入职一家公司担任电工岗位,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2011年5月19日,李晨阳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公司拒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1年10月前后,李晨阳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确认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最终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9月,经海淀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2年10月底经鉴定确认构成九级伤残。为主张工伤待遇,李晨阳于2012年12月再次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7月,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李晨阳的仲裁请求。

  但是,公司拒不执行该生效裁决。2013年9月,李晨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于2014年7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