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一要件体现出有责主义离婚原则之特色。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如《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如果一方没有上述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另一方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受害人有受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责任的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损害是一方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了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失、损害。这里规定的赔偿责任既包括财产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赔偿。财产损失可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盈利损失两种。

  4、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没有主观过错。《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为“无过错方”。如果受害人对导致离婚也有过错,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我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也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个构成要件从审判角度讲,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