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因丈夫网上“重婚”导致离婚,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半年前,赖女士发现丈夫常常上网,甚至往往一呆就是通宵达旦,且行为诡异。赖女士乘其不备,查看他的网上聊天记录,得知其在网上找了一个“老婆”,从留言上看关系还非同一般。面对赖女士的一再追问,丈夫终于承认其已在“网上社区”与人“结婚”和“生子”,目的只是体验虚拟生活,玩玩而已。在赖女士的要求下,丈夫虽表示一定“痛改前非”,与网上妻子“断绝关系”,但仍然一再沉迷其中,对赖女士也越来越冷淡,两人争执越来越激烈。由于赖女士的身心因此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近日提出了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丈夫虽同意离婚,但却认为其在网上“重婚”与现实中的重婚有着实质上的差别,赖女士无权据此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请问:丈夫真的无需赔偿吗?

  【答】你丈夫并未构成重婚,无需向赖女士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也指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只要是有配偶一方与他人重婚,且已经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确实有权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表面看来,赖女士丈夫的“重婚”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似乎与之吻合,其实不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行为。也就是说,关键要素在于要么与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要么以夫妻名义公开在一起同居生活。结合本案,可以发现因赖女士丈夫的行为并不符合该要素,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一方面,其与网友只是在网上结婚,并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面,你丈夫虽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精神上的“背叛”,甚至与对方互相直呼“老公”、“老婆”,但他只是在网上体验夫妻生活,把情感倾注于虚拟的对象,只是在私密范围内冠以“夫妻名义”,根本不存在现实婚姻、现实同居、现实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