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妻子诉请损害赔偿获支持

  老公黄某在外有了情人并生了孩子,还振振有词地要跟自己离婚。36岁的张某气愤之余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让丈夫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3月25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妻子张某获得60%份额且由丈夫黄某赔偿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黄某与张某结婚已有13年,因张某身患疾病,一直无法生育子女,夫妻两人辗转多个医院求医问药都无果。两人常常为生育子女的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日益紧张。去年年初,黄某突然向张某提出离婚,并表示自己在外已有情人且育有小孩。得知这一消息,张某伤心欲绝,但也只得同意与黄某离婚。在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黄某提出两人共有的房产、田地、车辆归其所有,其愿意补偿15万元给张某,这让张某很愤怒。她表示过错方明明是黄某,但他在财产分割时竟还提出如此过分的提议,张某一气之下拒绝与黄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去年6月份,黄某以妻子性格倔强,经常与其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在良庆区法院组织调解的过程中,黄某不否认有外遇的事实,却不同意平均分割房产、田地,甚至不愿意给予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赔偿,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为了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良庆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妇女儿童维权岗的法官,启动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的维权“绿色通道”,为张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答疑解惑,使张某了解到自己在本案中享有的权利并掌握了主动权。

  案件开庭审理时,张某同意与黄某离婚,但要求黄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且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其更大的份额。良庆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存在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关系过密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属于婚姻中有过错方,给张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某获得60%的份额,并由黄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黄某未履行夫妻间应遵守的忠贞义务,对张某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可要求黄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