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宅基地纠纷的特点

  案件的涉及范围广,呈现多发易发特点。有关资料显示,近10年来全国每年民间调解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数量约55.2万件。从土地争议案件在各类纠纷案件中的比例来看,宅基地房屋纠纷在全国每年调解的各类争议中占10%。而随着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宅基地纠纷更会越来越多。

  长期性。宅基地纠纷的长期性主要表现为这类案件发生的年代久远。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宅基地纠纷跨越了从1949年~1956年宅基地的私有制,到1956年后宅基地的公有制两种不同性质的年代;另外,我国对宅基地总体上进行了4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因此,一些宅基地纠纷案件时间跨度大,调查取证极其困难,并且在处理上,不仅要考虑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政策,还要兼顾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复杂性。即在纠纷处理上,牵涉主体范围广,涉及法律多,处理程序复杂。宅基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农户、村民组、村委会、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主体复杂,从而也引致了适用依据和适用程序的复杂性。

  宅基地纠纷的发生可以找宅基地管理部门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该规定,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需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两级政府都是可以的。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