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蒙X与常X用益物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蒙民。

  被执行人常连武。

  申请执行人蒙民与被执行人常连武用益物权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的(2009)长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常连武赔偿原告蒙民2005年、2006年土地承包费损失99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蒙民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连武给付承包费损失990元。诉讼费100元,共计1090元。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常连武已将执行款1090元全部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蒙民,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常连武已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宝国

  审判员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