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赵正远诉湖北东方皇家旅游船有限公司船员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赵正远在向海事法院起诉时称,1994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录用合同书》,约定被告旅游公司录用原告赵正远在其公司从事船长工作。双方就工作期限、每日平均劳动时间、工资标准、医疗及劳保待遇等方面达成一致。1999年5月,被告旅游公司以原告赵正远造成海损事故为由,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停止了原告的工作。原告于1999年9月13日向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并报销原告在工作期间的医疗费及补发拖欠原告的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11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旅游公司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8436.80元、加班工资53100元、违约补偿金15205元及医疗费65799.65元,总计142542.45元。

  被告旅游公司辩称,原告赵正远在我公司“东方皇帝”旅游船任船长期间,先后发生了7次海损事故,其中1999年4月24日在丰都码头靠泊时发生的海损事故,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赵正远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此外,原告赵正远在被告公司工作的5年期间,上船工作30个月,休息30个月,未按规定在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因而就该部分医疗费用,公司不予报销。被告是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赔付责任。

  三、基本案情

  原告赵正远从武汉长江轮船公司退休后,于1994年5月受聘于被告旅游公司。1994年6月8日,原告赵正远与被告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录用合同书》,约定:旅游公司聘用赵正远为该公司的船长,聘用期限为10年,从1994年5月至2004年7月17日;工资每月为2200元,其中基础工资800元,基本奖金1400元;医疗费用实行零星门诊每月80元包干,住院费用据实报销;合同生效后,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旅游公司对原告赵正远的工资进行了调整,从1998年6月至1999年2月,每月平均工资为3041.25元。

  1999年4月24日,原告赵正远任船长的“东方皇帝”轮受港口调度指挥,决定从重庆丰都港务站4号码头移至5号码头。在移泊过程中,“东方皇帝”轮与5号码头趸船发生碰撞,导致“东方皇帝”轮船体受损。4月29日,重庆长江港航监督局丰都港航监督站对本次碰撞事故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碰撞事故的发生,5号码头应该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港口方和被告旅游公司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未作出评估。1999年5月4日,被告旅游公司召开职工大会,以原告赵正远在情况不明、船员不足的情况下,操作“东方皇帝”轮失误,导致该轮在碰撞事故受损,以及原告赵正远在担任“东方皇帝”轮船长期间,先后发生七次海损事故为由,宣布从1999年5月4日起解除与原告赵正远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被告旅游公司始终未向赵正远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也未对原告赵正远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劳保等待遇问题进行结算。原告赵正远在被告旅游公司领取的工资至1999年2月16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