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退伙的种类

  1、自愿退伙

  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这种退伙又称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对当然退伙的四种情形作了规定,即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合伙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1、除名退伙的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是由。   

  需注意的是,还是要遵循一定程序,并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2、当然退伙情形

  当然退货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当然退伙的客观情况有: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法定退伙的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企业退伙的方式是,如果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只需提前三十日通过其他合伙人,就可以退伙;如果约定了合伙期限的,需要在具有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严重违法合伙协议等情形时,才能退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