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要设调解委员会解决内部劳动争议

  近日出台的《吉林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办法(试行)》要求――

  近日,我省出台了《吉林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办法(试行)》,《办法》要求企业要依据调解仲裁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这意味着,企业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先在本企业的调解委员会调解。一些小的纠纷和矛盾可以很容易化解,避免进一步进行仲裁程序或到法院诉讼的麻烦。

  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会给职工带来哪些好处?

  “一些小的矛盾、争议,内部就解决掉了。”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副处长刘畅说,以往,如果一名职工因被单位除名而与单位产生争议,他要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诉讼。请律师等要花很多费用,可能等上几个月。如果企业有调解委员会,可能一次会议就解决了,省去不少麻烦。

  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会促使企业制定的各项考核奖惩管理制度,更符合法律法规。

  今年,一家公司在制定考核奖惩管理制度时,就曾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征求了意见。“公司老板非常明白,如果公司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一旦与职工发生争议。职工起诉,企业准输。”刘畅建议,企业都应向这家企业学习,从源头避免麻烦。

  刘畅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一些大规模的民营企业,按《办法》要求必须建立调解委员会,但小规模企业,会建立行业或区域调解组织,来解决劳动争议。

  附件调解应在15日内完成

  调解范围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与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受理事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已受理或结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受理或解决的;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达成调解协议的。但如果上述组织或部门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受理。

  人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代表担任。也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人数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人数对等。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应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

  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复杂劳动争议需要延期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调解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应为双方当事人出具调解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