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丰台法院劳动争议先调解先给付后判决审判模式

  近日,由于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还欠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王女士将无故辞退自己的原单位起诉至法院。临近春节,经过法院调解,王女士当庭从原单位手中拿到了15000元现金,该案成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先调解先给付后判决”模式适用后,成功调解的第294起劳动争议案件。

  王女士起诉称,她2000年底到北京一家教育公司工作,从事门卫、勤杂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她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她为公司加班,公司欠付她加班费用10350元,并于2011年底无正当理由将她辞退,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应支付其损失赔偿金。

  由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王女士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000元、2001年至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20000元、2001年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加班工资10350元。

  经过法院调解,教育公司同意支付王女士各项款项共计26000元,并当庭先行支付现金15000元。

  2010年2月5日,丰台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率先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尝试“先调解先给付后判决”审判模式,通过调解使一方当事人先履行部分款项,调动当事人的合意,使双方基于自愿而自动履行,第一时间实现当事人的部分权益,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三年间,294起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该模式,先行履行金额超过4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