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变更程序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共同组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发生份额变更时,可以直接撤资退出。加入新的合伙人和有旧的合伙人退出不能同时办理,必须有先有后。

  因为原则上,签署合伙人变更协议时需要全部合伙人签字,所以不管是发生新的合伙人加入还是旧的合伙人退出,都会导致“全部合伙人”的构成发生改变,而两种情况的先后顺序不同,“全部合伙人”也不同。

  合伙企业只要发生变更,不管变更了什么都要更换新的营业执照,需要持就办营业执照在领取时以旧换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7、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8、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9、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10、《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