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限合伙人权利与免责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而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行为被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属于表现代表行为(参见《合同法》第50条),普通合伙人要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在自身行为构成表现代表行为时,有限合伙人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