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务合同的诉讼主体是谁

  劳务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务单位和劳动者,即诉讼主体就是单位和劳动者。

  (一)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是最常见的用人单位,无庸多言。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户,同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医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对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应依照本法执行。但这些单位里的公务员,与单位建立的则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三)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也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其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即前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劳动合同,而后者只能受单位的委托以单位的名义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开始上班之后或者发生劳务派遣关系的时候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及时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务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合同到期劳务公司不续签是要给补偿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