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X某诉y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申诉人:x某

  委托代理人:党俊平律师

  被诉人:y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纠纷(y有限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内解除劳合同)

  基本案情:2001年5月10日,x某受聘于y有限公司,负责销售业务,y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01年8月,x某结婚,公司未批准其婚假。2002年1月,x某怀孕20周。2002年2月16日,y公司以x某不适合在公司工作为由,为其办理辞退手续。并要求其在公司拟制好的《辞呈》上签名,领取了当月工资,《辞呈》内容:“公司按规定为我结算工资后,我将不会再向公司要求任何补偿。”2002年3月5日,x某向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国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根据《中华人国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国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撤销y有限公司辞退x某的决定,恢复x某的工作,补签劳动合同。

  二、Y公司为x某补办自2001年5月10日起的社会保险。

  三、Y公司给予x某补休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