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回赎纠纷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

  处理出典人回赎后承典人无房住的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1)延期回赎。这一方案适用于出典人有房住,而承典人没有房住。出典人回赎房屋供自己使用或出卖,但承典人暂时又无条件购房的,可以延长回赎期限,延长期限以承典人找到其他房屋为限。

  (2)部分回赎。在出典人不缺房住,而承典人又没有房住的情况下,据出典人与承典人双方在典当过程中相互关系,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部分回赎的措施解决问题。

  (3)将出典房屋全部或部分卖给承典人。承典人无房屋可居住,但出典人房屋较宽敞,或出典人赎回房屋后准备出卖时,据双方具体情况,承典人可以购买部分或全部承典房。且在出典人将回赎的房屋出卖时,还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