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条件

  (一)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二)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该继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许。

  (三)协议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

  (四)诉讼解除。当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解除。

  (五)生父母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能自行解除。继父母不得因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停止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需要分情况。有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那继子女对继父母也有赡养义务。如果没形成就没有赡养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对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认定:

  (一)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二)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四)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要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