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军人怎么办理离婚手续,都有哪些特殊要求

  一、军人离婚手续的特殊性

  因为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国家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人婚姻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

  因此,军人的离婚手续与普通人的离婚手续存在不同。

  二、军人怎么办理离婚

  虽然军人离婚存在特殊性,但是军人离婚手续也只能通过两种方式办理: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在军人和其配偶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由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军人取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可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后,就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军人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方式办理离婚时,涉及到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和离婚条件的问题。

  1、军人离婚手续怎么办?军人怎么办理离婚?管辖法院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两种,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手续怎么办?军人怎么办理离婚?离婚条件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保护军婚的制度,所以军人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的条件具有特殊性。

  如果军人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后,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则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如果军人的配偶证明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比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那么法院就不会对军人实施“特殊保护”,可以不经军人同意判决离婚。

  如果是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军人同意离婚的条件下,法院会按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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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