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残疾人基金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自2019年开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地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点击“政务公开”→点击“省残联”→点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在线申办”。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登录“地方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松山湖辖区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

  申报缴费: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