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男子造谣新冠疫苗致人死亡被行拘,网上发布谣言如何处罚

  5月26日中午,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5月24日,接网民举报,有新浪微博用户在网上造谣发布新冠疫苗致人死亡不实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核实,该微博用户为刘某(男,28岁)陕西西安人。其为了博取关注,在微博评论区编造新冠疫苗致人死亡的虚假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未央分局依法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对网络谣言有相关规定,条文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实践中,散布谣言,包括网络谣言。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借助信息网络平台,谣言散播的速度、广度及危害性都进一步加大。为此,我国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特别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该条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主要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编造的虚假信息为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中的一种,原因在于这些虚假信息危害性较大,更易引起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其二,主观上需为故意或明知,不知道为虚假信息而传播的不构成此罪;其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编造、故意传播警情等特定类别的虚假信息,即使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程度,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可见,只要故意散布了以上所述的四种特定类别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将至少需要承担行政拘留或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后果,达到严重后果的则很可能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处在酒后状态下或动机如何,均不会影响相关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