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力设施产权人免责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电力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电力人身损害案件日益增多。高压电致害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任何损害都应负责的绝对责任。笔者去年曾经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刘某经过村镇和土地部门的规划,在高压线下划了一座宅基。在刘某建房过程中,一帮工不慎触到高压线身亡。刘某对死者作了赔偿后,将电力部门、土地部门、村、镇诉至法院,要求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村、镇、土地部门在高压线下规划宅基是违反《电力法》的行为,刘某等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是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部门应依法不承担责任。然而法院却判决电力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样的案例,有的法院就判决有村、镇、土地部门承担过错责任,电力部门免责。究竟电力设施产权人在那些情况下应当免责呢??

  电力设施产权人在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法定免责条件时,可以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赔偿免责事由,不仅为国内立法所肯定,也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做法。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某种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构成不可抗力。电力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7条等都将“不可抗力”作为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只有在不可抗力是造成损害的惟一原因时,才能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也有过错,则不能免责或完全免责,而是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故意”是法定的免责条件之一,而且完全免除“致害人”的责任。“故意”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当事人故意造成自己受损害,例如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其二是从事与电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进行犯罪活动。另外,如果犯罪人因从事其他犯罪行为而触电,也应当免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

  三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故意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虽不希望也不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存在间接故意,即放任损害的发生。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笔者认为,《电力法》第53条第二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15和16条的规定,均提出“不得从事”、“必须遵守”的要求,应当理解为电力设施保护区所禁止的行为。本案中,刘某等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建设,违反了《电力法》第53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三)项的规定,属于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因此免责。村、镇、土地部门在高压线下违法规划宅基,应当对帮工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