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醉驾致死保险公司不埋单

  近日,一起刘某等人以保险人未告知其免责条款而将某保险公司起诉的保险纠纷案件,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刘某等人诉称,原告系本案投保人王某亲属,2009年1月29日,投保人王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意外,当场死亡。王某生前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但在王某死亡后,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王某死于酒后无证驾驶,系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规定的不赔付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原告称,王某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说明了缴费方式等,并没有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向王某说明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对王某不产生任何效力,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保险金。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超速行驶导致其死亡,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被告不用支付保险金。据此,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刘某等人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