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见下表:

  见表\“>见表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分类详见附录A表A1)。

  3.2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的原则为:

  a.应以受伤者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分类详见附录A表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分类详见附录A表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分类详见附录A表A4)

  3.5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分类详见附录A表A5)。

  3.6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分类详见附录A表A6)。

  3.7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分类详见附录A表A7)。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工伤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按式(1)计算:

  (1)

  6.2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按式(2)计算:

  (2)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按式(3)计算:

  (3)

  6.4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按式(4)计算:

  (4)

  6.5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按式(5)计算:

  (5)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用式(6)、式(7)计算:

  (6)

  (7)

  附录A

  (补充件)

  A1受伤部位(见表A1)。

  表A1

  见表\”>见表

  A2受伤性质(见表A2)。

  表A2

  见表

  A3起因物(见表A3)。

  表A3

  见表

  A4致害物(见表A4)

  表A4

  见表

  A5伤害方式(见表A5)。

  表A5

  见表

  A6不安全状态(见表A6)。

  表A6

  见表

  A7不安全行为(见表A7)。

  表A7

  见表

  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

  (补充件)

  B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B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B1、表B2、表B3计算。

  B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B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下列各表中规定的数值计算。

  B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B1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

  见表

  表B2骨折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见表

  表B3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见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道成、阎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