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说清楚

  张先生:我是一电信公司人事经理,我单位一接线员王女士在与客户发生争执后擅自给客户停机,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现王女士对单位的决定不服已起诉到法院,其理由是单位开除她时,她已怀孕3个月,公司不应该开除她。我单位能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王女士除名吗?

  陈律师:王女士被开除时虽然是处于孕期,但你单位可以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并未包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定的情形。《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毛先生:我是一个体运输户,去年4月份,我在某保险公司为我的一辆货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去年年底,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我先后赔付了16万元,现我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说我的车属超载,只同意赔偿3万元,并说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但我并不知道。保险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陈律师: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保险法》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这方面的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

  顾先生:我于2006年10月的一天下班经过一饭店门口时,正好该饭店有生日宴会,当时饭店门口正在放鞭炮,我路过时,左眼被燃放的鞭炮炸伤了,我当时报了警,出警的警察做了记录,过生日的人家也承认我的左眼被他们鞭炮炸伤的事实。后我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眼球挫伤,玻璃体积血,继发性青光眼”,属七级伤残。我可否向举办生日宴会的人家索赔?

  陈律师:你可以向举办生日宴会的人家以及燃放鞭炮的人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