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7。6亿是借用还是挪用引争议

  20日,轰动全国震惊股民的云铜股票案继续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诉辩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针对罪与非罪、被指控挪用7.6亿元的定性、鉴定报告的认定,双方据理力争,唇枪舌剑。庭审从上午9点30分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上次的庭审因为鉴定人卡壳被迫休庭。昨天一上场就接着对上次的重要证据——由云南公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进行质证,辩护律师的提问火药味十足。面对辩护律师的轮番“轰炸“,两鉴定人一一做出解答。1个半小时后,这场马拉松式的“提问”终于结束。

  下午精彩的辩论开始,公诉人认为,庭审中当庭出示的13组证据,足以证明3人的罪行。“3被告人分工合作,密谋策划、利用虚假贸易挪用公款。陈少飞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没有经过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个人决定云铜公司和昌立明公司开展没有真实交易所谓的贸易融资。利用云铜公司作为担保,给昌立明公司开出了10亿元的汇票,并帮助昌立明公司从银行取得现金。之后又让昌立明公司购买云铜的股票,从中牟取暴利。公诉人认为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针对挪用公款罪,陈少飞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云铜之所以开出10亿元汇票给昌立明公司,主要原因是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云铜只不过是在履行合同。云铜和昌立明之间的购销合同是比较特殊的合同,两者之间没有发生实际货物的流转,这与股票、期货比较相似,不是实物交付,而是权力的交付,因此仍然属于购销合同。另外,在贴现的过程中,云铜、昌立明包括银行都没有受损,由于有了合同,云铜公开的财物报表比较好看,昌立明得到了资金而银行却得到了贴现利息。“从整个过程看,被指控挪用的7.6亿元贴现前是银行的钱,不应算挪用。”李春光称,从刑法的角度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认为陈少飞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于受贿罪,公诉人指控陈少飞收受了三笔贿赂,受贿总额为400万元。对于其中一笔100万元的指控,陈少飞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剩余的,他当庭翻供,认为那只不过是借的,而且在邹绍禄等人被双规之后,他就开始陆续归还了。与陈少飞一同受审的昌立明公司总经理郑汝昌和副总经理戴琨,公诉人除了指控两人犯挪用公款罪以外,还指控他们采取欺诈的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

  庭审直击

  公诉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挪用公款案”

  本案中被告人是陈少飞由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被告人郑汝昌、戴琨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二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挪用公款,同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其次,构成此罪要有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被告人陈少飞等3人预谋以贸易融资的方式,为昌立明公司融资,帮助富邦公司拆借资金,上述犯罪事实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3被告人有犯罪的共同故意。综上,3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不是一起普通的内外勾结挪用公款的案件。不仅因为此案犯罪数额高达7.6个亿,是建国以来云南最大的一起挪用公款案,被社会广泛关注。还因为它表现为有预谋、有分工,作案人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专业作案手法,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较强隐蔽性和迷惑性的重大挪用公款案件。

  陈少飞辩护人:“没‘公款’就不存在挪用公款”

  本案不存在所谓的“公款”,也就不存在公款被挪用情形。贸易特殊性在于没有货物实际流转,但必须要明白不是所有的贸易都要有实际的货物流转的。从物权法角度来说,涉案贸易与期货股权交易有明显的共性——都属于权利交付。贸易融资性质实际上三方受益,否则受害人是谁?恰似这么个逻辑:云铜的两次公告无疑在说:我没受害,但是有关机关却在强调:不行,你只能说你受害了。不能否认本案中的行为有违反行政法规、更有违反财经纪律的嫌疑,但民法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刑法则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公诉书混淆了刑、民乃至是行政法律关系。

  此外,本案的行为不符合“挪用”的客观要件要求,不构成“挪用”。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形态实际上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就本案来讲,被控“挪用”行为的各个环节都不是陈少飞个人决定的。对于受贿罪,辩护人认为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客观,做有罪罪轻辩护。因为从现有证据来看,赤峰金峰铜业送的250万元和谢某某送的50万不能排除借的性质。

  郑汝昌、戴琨辩护人:“借1000万注册公司不违法”

  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昌立明公司找代办公司登记注册,向某公司借了1000万元,划到了公司账上,这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1000万元资金已实际交付,且打到了银行帐上,借款关系成立,国家法律并不禁止借款出资。公司账上有1000万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采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虽然第二天抽走了1000万元,但第三天就有4000万元到账。再说,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法院已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了刑事处罚,不应再“连坐”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