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条款中的不可抗力

  合同买卖合同中主要入不可抗力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点:

  (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有下列三种办法:

  1、概括式规定

  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故属于不可抗力,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至于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具体说明。这种方法含义模糊,解释伸缩性大,难以作为解释问题的依据,不宜采用。

  2、列举式规定

  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不可抗力的范围,虽然具体明确,但难以一揽无余,且可能出现遗漏情况,这样仍可能发生争执,因此,也不是最好的方法。

  3、综合式规定

  合同中列明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时,又加上“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的文句,这样就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未列明的意外事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提供了依据。因此,这种规定方法既具体明确,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实用,在我国进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的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而定,并明确地规定在合同中。

  (三)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方式和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明确责任起见,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此外,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