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合同字迹不清,免责条款不生效

  保险合同字迹不清

  明明投了保,保险公司却不予赔偿。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忽略了什么才让理赔之路充满坎坷?

  陈先生有一辆自卸车挂靠在杭州某运输公司名下,平时雇了一名驾驶员石某驾驶。车子的保险由运输公司统一购买,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

  2013年11月9日,石某在驾驶时忘记将自卸车斗放下,转弯的时候撞上了路边的广告牌,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沙大队认定,驾驶员石康稳负事故全责。这起事故,各种经济损失加起来有约36000元,保险公司却表示不赔。陈某发现合同上免责条款打印时与其他条文重叠。

  法官表示,这条特别约定的免责内容虽然不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呈现,但是该款内容印刷时与其他条款重叠,字迹不明,难以辨识。而且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但是纵观投保单,无法反映出被告曾向原告作了明确说明。

  免责条款不生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最终,法院判定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相应依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保险金36000元。在此,提醒各位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