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环境污染免责事由

  (一)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的;

  (二)主张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免责;

  (三)主张自己的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不能免责;

  (四)主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不能免责。

  法律依据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侵权人一般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免责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