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差异性比较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的争议。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实践中的界限又较为模糊。以下笔者就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之间的区别,提出几点看法: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下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失的,应初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造成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担保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的。实践中还应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行为以及欺骗的程度。欺骗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并不是说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只要行为人存在欺骗行为就构成犯罪,合同纠纷中的行为人也可能以隐瞒货物的瑕疵或者夸大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欺骗手段以达到经济目的,这些还只能作为合同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欺诈虚假成分很大,或者说累积到一定程度导致量变转化为质变,就应该按合同诈骗来对待。因此,合同欺诈到合同诈骗就是一个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否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合同诈骗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引起,并且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对案件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反之,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签订合同,行为人只是利用了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就只能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事后的态度。合同纠纷中合同未能履行可能系因不可抗力、决策失误等原因引起;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均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并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才是其最终目的。对于逃匿与逃债行为,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区分,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因经营等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不能清偿后,为逃避债务而离开的,不能盲目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节予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