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一、公司形式

  公司制是SPV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美国)

  1、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章程中可以包含进行融资所必需的限制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条款;

  2、证券化融资结构中的参与人,一般比较熟悉公司的破产和经营管理事宜;

  3、公司形式的SPV可以发行多种类型的证券;

  4、可以参与各种证券化资产转让交易;

  5、公司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须单独缴纳所得税;

  6、维护公司运营需要董事人行政人员的存在,造成SPV手续繁琐和证券成本增加;

  7、由发起人设立的SPV有被“实体合并”的风险。

  二、合伙方式

  1、有税法上的优惠,按合伙企业法和税法159号文,先分后税;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分工明确,自由约定责权利;

  3、风险隔离和财产转移问题;

  4、设立、合伙份额转让全体合伙人亲自办理身份证验证手续;

  5、要求LP的签字需要集体签署在一至几页文件上;

  6、《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合伙人打通计算;

  《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694号:应备尽备。

  三、信托方式

  1、相对于公司的合伙,信托要求更少的设立和经营规则;

  2、信托按中国法律规定可以完全实现财产独立、风险隔离;

  3、信托的灵活性与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广泛性;

  4、在中国信托的税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纳税上的混乱;

  5、信托一物两权的法律,与中国大陆法传统中一物一权的法理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