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提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市民刘小姐求助:超市与一家生活用品公司签订了一份50箱牙膏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于3月份交货。2月15日,生活用品公司通知超市,将于2月17日将货送到,超市负责人表示库房并无足够的空间存放货品,但生活用品公司仍然于2月17日将货品送至超市。超市库房人员带运货的随车人员看了库房,随车人员见库房的确无多余的空间存放货品,即将货品拉回。在回去的途中发生意外车祸,约22箱牙膏损毁。问题是生活用品公司可否要求超市对损毁的牙膏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应提前通知对方,而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本案中,如果生活用品公司提前履行合同,会造成超市仓储紧张,增加超市的费用,可以认定为有损害超市的利益。因此超市可以不接受生活用品公司的履行行为。既然超市不接受履行的行为,这些牙膏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均应由生活用品公司承担。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有债务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