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免费调解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审议。《条例(草案)》强化了民间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并将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条例(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转出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转出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受让方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

  《条例(草案)》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因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调解组织予以调解解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草案)》指出,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