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举办合伙企业,应该知道

  在我国农村,合伙经营办企业的现象较为普遍,但由于合伙人或法律意识淡薄,或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未就出资、入伙、退伙、利润分配、债务负担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入伙和退伙的条件

  (1)关于入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除非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退伙。根据退伙原因的不同,退伙可以分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开除退伙三种情况,各自的条件也不同:

  ①自愿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两种情况:第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②当然退伙,又称法定退伙,是指法律规定的退伙条件出现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③开除退伙,是指因某个合伙人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开除合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关于退伙后的财产、亏损处理。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或者在协议未约定时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组建合伙企业的条件

  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组建合伙企业,首先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是:

  第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不得成为合伙人。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前,必须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制定。

  第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并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债务如何承担

  《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具体办法是:

  (一)先以合伙财产进行债务清偿。无论是在个人合伙中还是在合伙企业中,都由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出资组成合伙财产,以此作为合伙经营的经济基础。因此,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时,应当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

  (二)在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各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最大的法律特征是不能以合伙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也不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比例承担清偿合伙债务的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既没有约定亏损分担比例,也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债务。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而不能只按亏损分担比例承担清偿义务。因此,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请求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合伙人在向债权人清偿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但是,这种追偿只能针对尚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进行,其他合伙人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所谓合伙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合伙企业,就合伙目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等有关合伙企业基本问题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13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相关案例:合伙债务不因散伙而免除

  案例:2000年初,村民狄某、郝某、徐某三人经过口头协商,合伙成立了农村建筑材料购销公司。合伙经营期间,三合伙人与本镇常年搞建筑用砖块运销业务的叶某签订了一份书面供货协议,约定从当年4月份起由叶某向购销公司运送砖块,协议还对供货时间、产品质量、验收标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协议签订后,叶某按约定供货,购销公司由狄某代表公司付款或出具欠款凭据。2002年4月,狄某等三合伙人因经营不善协议散伙,但对欠叶某的3.9万元货款未进行清算和分担。叶某多次向狄某等三人索要欠款。狄某等人均以散伙为由拒绝给付。叶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合法有效;三被告以散伙为由拒付原告砖块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砖款3.9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点评:这是一起因合伙引起的债务承担纠纷案件。在我国农村,合伙经营或办企业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大多数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往往没有就出资、入伙退伙、利润分配、债务负担等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因此,一旦产生纠纷,不仅伤害亲情,而且解决起来比较麻烦。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三合伙人虽已宣告散伙,但货款债务发生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以三被告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提醒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组建合伙企业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设立合伙企业前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既是设立合伙企业的一个法定条件,也是确定各伙人之间权利义务、解决合伙纠纷的主要依据。二是合伙企业已经设立,尚无书面合伙协议的,要按照口头协议内容,在纠纷产生前尽快补签。这样做,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已经产生纠纷的合伙企业,要注意收集证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合伙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各合伙人就要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如证明各人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数额、利润的分配比例、债务承担的比例和承担数额、自己是否已支付合伙债务、合伙企业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