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找法网说法:索要“分手损失费”合法吗?

  近日,一男子因不满女友与其他男子有染,提出分手并要求赔偿自己“分手损失费”。他认为,自己平时对女友慷慨大方,常给她拿钱买衣服等,应该获得分手损失赔偿。但该理由遭到女方拒绝。

  现实生活中,分手费的名目繁多,如“精神补偿金”、“青春损失费”等,无论冠以何种名称,都属于分手费的范畴。那么分手费合法吗?分手费欠条有效吗?

  我认为索要分手损失费的行为不合法。

  首先,“分手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很少在法律上有所体现。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分手费的给与或者不给完全出于一种自愿情形。如果愿意支付的一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则一般不会给与法律的保护要求对方返还。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对该事项做相关的说明。分手协议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拟定的一种文书形式,通常也不作为法律考核依据。因此,分手费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分手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分手费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分手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分手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分手费的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对价关系,应属无效。而且就恋爱期为女方购买衣服等行为本身而言,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男子若以经济损失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除非男方能举证证明购买衣服的发生是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

  最后,分手费不适用合同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就不适用《合同法》。如果双方签署协议,一方让另一方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或者用欠条形式立下字据的,事后给付一方反悔不给付的,也是可以的。即使“受伤”一方诉讼到法院要求履行协议的,法院不会支持。

  综上所述,分手损失费是于法无据的,应不予支持。同时,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应恪守诚信,道义,避免造成无可挽救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