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东莞律师支招:买房签订合同前要做好两手准备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王先生与万江某楼盘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该房总价60万元,采用七成20年按揭方式付款。签约后,王先生依约支付首付房款18万元,余款42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因王生自身原因,其银行按揭贷款未获批准。开发商要求王先生一次性以现金付清余款。王先生以按揭不能办理,其没有能力以现金付清余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18万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就是在商品房买卖中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责任承担及处理问题。具有典型性。

  1、商品房按揭。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购房者、开发商与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商品房按揭合同,约定购房者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将其依合同取得的对于房屋的期待权抵押给银行作为取得银行贷款(其额度为尚未支付的购房款)的担保。银行直接将贷款付给开发商,然后由购房者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律师提示。为了防范购房按揭无法办理的风险,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做好两手准备,一是先充分了解自己的资信能力和贷款政策;二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和开发商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揭不能办理后的付款方式或解决方法。

  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