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业、旅游等合同需备案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景平就《办法》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同时,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一直持续至今年12月底结束。

  遏制“霸王条款”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汽车销售、通信等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消费投诉居高不下,特别是一些市政公用、物业管理行业投诉率也呈现上升趋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景平说,这些垄断性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企业利用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背离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正常秩序。

  为此,我省制定了《办法》,并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

  部分含格式条款合同需备案

  同时,《办法》要求,下列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前不少于15日,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文本;

  2、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文本;

  3、旅游合同文本;

  4、运输合同文本;

  5、房屋买卖及其居间、委托合同文本;

  6、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文本;

  7、住宅装修合同文本;

  8、汽车买卖、租赁合同文本;

  9、经营性教育培训合同文本;

  10、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合同文本;

  11、拍卖、典当合同文本;

  12、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文本。

  据了解,如果合同提供方对于工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并要求组织听证的,工商部门将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听证委员会,对于涉及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听证,并保证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公开透明。

  知错不改最高罚款3万元

  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强调,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