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过户方知面积少,合同未提单价难索差价

  房屋交易3个月后,买家以面积有误为由要求卖家返还差价。日前,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两份合同

  今年3月15日,范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与杨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杨女士位于奉贤南桥镇西渡社区鸿宝一村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39.25万元,面积为78.8平方米。4月22日,双方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经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范先生按约付清全部房款。此后,范先生意外发现,合同载明的面积为76.17平方米,比协议面积少了2.63平方米,即找杨女士协商,要求其退出多付的房款13099.93元,但遭到拒绝。为此,范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女士归还房款差额。

  单价不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两份合同均载明房屋总价,但对单价未作出约定。庭审中,双方也确认对房屋单价没有磋商,因此应视为双方对房屋总价作出确认。通常,对房屋总价确认是建立在对房屋的坐落、面积等基本情况了解的基础上。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杨女士存在刻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的情形,原告也明确表示没有核实房屋产证记载面积,对此引起的责任不能转加给杨女士。

  另外,本案事实表明,范先生给付房款的行为发生在办理过户交易之后,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办理过户交易之需时,其应当对房屋的真实面积已经知晓,此时若对房屋的价款持有异议,在过户之前仍可通过适当形式阻止权利交付。但范先生并没有提出异议,相反在房屋过户完毕后足额给付约定的房屋价款39.25万元,并未就面积差异提出减少房款的请求。现其以面积不符为由要求赔偿,该请求对应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