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西“一矿两包”

  5月6日,婺源。

  距离县城约30公里的赋春镇胡家村委会汪家小组的“汪家采石场”正在紧张地开采,矿场内堆满了碎石。这种碎石主要用于公路建设。

  项宝发对这个矿场再熟悉不过,走进矿区,这里几乎没有人不认识他矿场此前是由他开采。今年54岁的项宝发,祖籍浙江,在杭州经商,2002年被婺源甲路乡政府(2006年5月并入赋春镇)招商引资进来,开采矿石。

  项宝发一眼认出了站在矿场大门的一名男子,该男子为现在矿场股东之一。

  在房子墙壁上挂着一块牌子,写着“汪家采石场安全小组人员名单”,组长为戴任祥,程生远、夏长芳、黄根荣、施召海、戴任书为成员。

  转身的男子承认是股东之一,但表示戴任祥才是这里的老板,“他(戴任祥)很少来矿场里,平时在县城。”据该男子介绍,矿区开采了几个月,产量并不是很好。

  “采矿权标识牌”显示:汪家采石场片石矿,个体经营,矿区面积0.0096平方公里,矿石资源总储量38.62万吨,出让4年,生产规模为每年10万吨,露天开采,采矿权人为戴任祥。立牌时间为2010年10月10日。

  从项宝发到戴任祥,矿场易主前的多年时间,项宝发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之中,最后迫于四处讨要说法,“这是我的矿!”

  “艰难曲折”投资路

  项宝发早在16岁时就与有着“中国最美乡村”美誉的婺源结缘,当时在珍珠山化工厂工作。13年后,下岗的他回到老家浙江,在杭州经商。

  2002年,项宝发生意红火之时,甲路乡政府到杭州招商引资,于是他再次结缘婺源。

  项宝发跟着乡政府考察了一圈,决定投资当地一座矿山汪家采石场。

  2003年年初,项宝发与乡政府签订了10年的矿场经营权转让合同,一次性支付了10年的转让费15万元。

  9个月后,他与胡家村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以19600元的价格承包使用胡家村55亩林地。原因是矿场在开采时的碎石将滚落在胡家村的林地,承包期为30年,超过了矿场10年的经营权转让期。

  这时,项宝发仍在忙于前期准备,并未进入开采阶段。

  2005年2月,项宝发又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承包了甲路乡长降林场(在2009年1月改为长降居委会)120亩山林,用于开采后的成品堆放,同样约定承包期为30年。项宝发说,自己的打算是与乡政府的经营权合同续约到30年。

  此时的矿场依然未进入开采阶段,原因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乡政府曾答应帮其贷款200万元,但未兑现。

  这时,股东增加了两人龚谦英和项春伟,但彼此间矛盾不断。

  经历艰难曲折之后,矿场终于进入开采阶段。

  项宝发说,几个月内,矿场就签下了几十万元的订单。

  然而,意外接踵而至。

  开采不久,婺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称:“项宝发擅自以采矿权与他人合资经营、注册开源石料有限公司;擅自在矿区范围内将部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经营;在年检和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时弄虚作假。”并以此为由,于2005年7月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婺源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与县信访局一起介入协调此事。股东之间针对内部矛盾达成协议,龚谦英和项春伟将他们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项宝发。项宝发重新组建了婺源县开源石料有限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8月。

  租期未到矿场易主

  转眼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到,项宝发来到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求延期。但让项宝发无奈的是,该局一直未对其办理延续手续,于是矿场停止开采。

  让项宝发不满的是,2003年的合同中,曾有过“乡政府为外商负责办理采矿证,并且承担办证费用”的合同内容,项宝发认为政府并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

  为此,项宝发曾找到赋春镇政府,但政府对此未有行动。在项宝发提供的一份其与赋春镇镇长潘加武的对话录音里,潘加武称:“随便哪个乡政府也不会做这样的傻事,不可能政府花钱帮你办证。”对此,新法制报记者向潘加武进一步证实并了解情况时,潘加武表示,是不是讲了那个话已经记不清楚。

  再次拨通潘加武的电话后,记者追问项宝发要求继续履行2003年合同一事,他说:“让项宝发自己来找我吧。”

  2010年5月,项宝发以每年9万元的价格将矿场租给了戴任祥,租期至2015年7月17日(备注:比其2003年合同多出两年)。

  一个多月后的6月22日,已交付了9万元租金的戴任祥同时与赋春镇政府重新签订了矿场承包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承包至2015年12月31日。戴任祥接着似乎“复制”了项宝发最初与“前身”甲路乡政府合作之时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项宝发浑然不知。

  此时,项宝发已经为矿场投资了近300万元,在多年纷争中,矿场只开采了几个月。

  按照2003年的合同,项宝发经营矿场的期限是到2013年。如今,戴任祥一边使用项宝发投资的矿场设施,一边却否认是从项宝发手上租来的矿场。

  县国土部门挂牌出让有主矿场?

  在项宝发看来,别有用心的设计是:戴任祥在拿到与赋春镇政府签下的承包合同之后,参加了一场矿场竞拍。

  2010年8月30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赋春镇汪家采石场公开向社会挂牌出让。而参与竞标的,只有戴任祥一人。

  一个月后,该局公布了结果:戴任祥以12.5万元竞得。

  接着,该局与戴任祥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项宝发说,自己2003年与甲路乡政府签订的转让合同并未到期,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缘何将矿场挂牌出让?

  对此,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矿产开发股股长朱丽华在5月6日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解释,2003年把矿山通过行政审批给了项宝发,但在2006年时已经吊销了他的采矿证,而项宝发也一直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矿场就一直停产。

  在这样的背景下,朱丽华称,2010年,赋春镇政府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了申请,要求把矿山重新拿出来公开招拍挂。

  朱丽华表示:“如果此前有纠纷,我们不会发采矿证,等竞得人去协商好,我们才发采矿证。”

  “我们问了赋春镇政府,他们说行(重新招拍挂),没有纠纷,就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就认可),”朱丽华说,“镇政府并没有说项宝发的情况,发证之前都没有任何人来反映过有什么权属纠纷。”

  但朱丽华又称,赋春镇政府当时还向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称“没什么大问题,有纠纷我们政府会处理”。

  对于为什么在转让期内又承包给戴任祥,赋春镇镇长潘加武5月8日接受新法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是之前项宝发和戴任祥已经协商好了的,也没有关于解除合同一说,是双方协商好了的。”

  项宝发显然没有想到,自己转租的行为成了镇政府对自己重新“发包”行为“合理”化的理由。

  矿场新主涉嫌违法开采

  尽管戴任祥取得了采矿权,但其开采却涉嫌违法。

  朱丽华介绍:“戴任祥拿到矿山后,在开采时,还必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而新法制报记者5月6日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赋春中心所所长程晓东处了解到,戴任祥开采时并未办理用地手续,“按理说不能开工的”。

  “我们去采石场找过戴任祥,找他办用地手续,要交临时用地管理费,他不办,”程晓东称,“我们平时好难管得住他非法开采,收临时用地管理费用好难(按14元/平方米计算),他(戴任祥)总是说缓一下,我们又不可能天天去盯着他。我们只能在年检的时候卡到他,但他刚刚办采矿证,首次年检还要等到明年。”

  程晓东称,查处非法开采,“这不是我们所里的职责,我们只是协管”。

  然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大队给出的又是另一番解释。同日,大队长黄永林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称:“临时用地按规定是在基层国土所里办理的。”

  对于戴任祥未办理用地手续就在去年10月开始开采的情况,黄永林称:“肯定要找戴任祥办用地手续、交管理费用,不交不行。下个星期,我们一定会去着手调查处理。”

  黄永林表示:“原来我听说过(矿场纠纷),现在没有听到说这个事情。土地权属争议问题,要跟(赋春镇)政府讲,谁跟他签的协议就找谁。”

  而另一个事实是,在非法开采的同时,戴任祥已经办理了个体工商执照。而据了解,他还未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这个证和采矿证都是工商执照的前置条件。

  对此,赋春镇工商分局局长詹顺亮这样解释:“汪家采石场在去年10开始开采,是由于上饶市出了一个建议书,说要达标验收才能拿到安全证,才可以开采,我们就办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商执照有效期),到今年4月份就结束,如果戴任祥还没有拿到安全证,那我们就不再发营业执照了。”

  而这,也成为项宝发不满之处,当初自己只要有一证未到位,都被要求不能开采。

  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

  目前,项宝发已经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矿场纠纷。

  4月底,项宝发状告戴任祥一案已经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项宝发要求终止其与戴任祥之间的租赁合同,变更自己的采矿权。此案目前还未宣判。

  另外,项宝发在3月中旬前往当地法院申请立案,要求恢复他与赋春镇政府之间的经营权合同,同时终止镇政府与戴任祥之间的承包合同。对此,当地法院建议先调解。目前,项宝发与赋春镇政府正在就此事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