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债务不偿还法院强执担保人

  11月10日,金寨县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对作为担保人的六安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银行存款的强制划拨,成功将一起公证类债务执结,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3月,刘某向六安某银行贷款17万元用于购车,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由六安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合同中特别约定,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不按约定偿还该借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借款到期后,刘某没有如期偿还借款,该银行向六安市皋翔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做出了公证书。

  今年10月14日,该银行向金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刘某和汽车销售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刘某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作为担保人的汽车销售公司银行账户具有存款,执行法官依法对该汽车销售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划拨,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