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垄断法是基本的国家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有两个起点:资本的本质决定了,每一个经济的个体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自私的本性决定了每一个真实的个人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动力,正是这两个最大化进入市场经济运作,演出了一部剧烈竞争、优胜劣汰、效率至上的交响曲。

  为了从整体上保持推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市场竞争的公正程序,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垄断。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但竞争和垄断又总是如影随形、相伴共生的。只要有竞争存在就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因为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一些经营者,为了利益最大化,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攫取超额利润,这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不和谐因素,也是一种必然的经济现象,这个问题是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克服的。对此,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听任其发展,最终将会扭曲市场机制,扼杀经济活力,阻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充分的经济自由,但又不是完全的自由,需要政府的有限干预,就是“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共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