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时表示,《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规范了检察监督行为。

  2、规范了法院接受监督工作。

  3、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给予指引。《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

  4、建立了检法两院相关工作机制。《规定》强调检法两院应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规定期限内启动调查程序。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6、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