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什么问题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一、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特殊收养: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