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优先承包权应予保护

  案例:

  2003年10月,原告某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了村副业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承包期5年,面积100亩,每亩价格80元;承包期满后,被告必须服从原告的统一调整,在合同期满后的20天内清除一切遗留物,否则后果自负;无特殊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被告可优先续订新的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仍然继续承包经营,并按原合同约定承包费交至2010年12月。2010年2月,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在3月30日前清除到期塘口的一切财物及树木。4月26日,原告张贴公告,对400亩滩涂水面进行招标,陈某以每亩300元的价格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同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在年底前将承包水面交给原告。后被告一直未交付塘口,因此成讼。被告辩称原告侵犯了其优先承包权,故不同意交付塘口。

  [析案]根据合同的约定,“无特殊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订新的承包合同”以及相关规定,被告在承包期满后,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原告在重新发包时有通知被告并征求其意见的义务,现通知送达事实无法确认,应认定原告未尽通知义务;且原告在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就同等条件又未征求被告意见,被告在未行使优先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其是否应当交付塘口处于不特定状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塘口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