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主集中制”能否成为宪法原则

  民主集中制最早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

  在我国,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这一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这一原则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于这一观点,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的一项生活原则,将其上升到宪法高度有失宪法原则的根本性和最高性,执政党的党内准则是执政党的活动原则,适用于党内。其实,政党与国家是大不相同的,在国家生活中,自由、民主等等,不是与纪律、集中,而是与宪法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民主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和权利,它的行使只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就行了,而和组织或领导上的所谓集中没有什么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