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诉讼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以及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3)纠纷和解的最后结果,双方各自应享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

  (4)和解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时,法官提出不另行制作调解书,并记录入笔录,双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则签字后则不能反悔。但如果是另行制作调解书,则签收后即生效,不可以提起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

  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就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变更,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结果,这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和解协议应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讲,生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忠实全面的履行协议,而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