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摘要]担保物权竞合的现象在现实中实际存在,担保物权竞合时应遵循何种规则直接影响到了权利人能否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权利,现行《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竞合时的规则作了规定,本文针对这些规定作了评析。

  [关键词]担保担保物权竞合在担保物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无论哪一个担保物权优先行使与实现,都将会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与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其削弱乃至丧失,因此,各担保物权人莫不希望自己之权利能优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此情况,若无秩序与规则,必将发生数个权利及权利人之间的直接的、绝对的冲撞。法律对此自不可漠视,而应设定合理的规则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权利冲突、平衡各方利益。在1995年10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前,有关担保的法律问题仅是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的批复和通知。《担保法》对担保合同、担保实现的方式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该法仅对多个抵押权竞合的情形作了规定,这就使得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其他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没有规则可循,200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涉及到了几种常见的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但该解释的有些规定仍值得探讨。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客观现象,又隐寓了数项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争优或相斥的冲突关系。[1]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特点与要件

  担保物权无论以何种架构形态竞合,均须具备并符合以下特点与要件:1。须有两项以上无绝对相斥因素的担保物权存在于同一财产之上的客观现象。2。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3。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立。4。由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两项以上担保物权,须能构成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5。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冲突。其效力冲突,主要表现为效力争先。

  三、几种常见的担保物权竞合的实现

  从理论上说,担保物权的竞合存在多种情况,抵押权的竞合、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竞合、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这三种是最为常见的情况,《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也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文将仅对这三种情况的担保物权竞合进行探讨。

  (一)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的竞合。

  1、同一物上多少个抵押权的效力2、各国法律都不禁止在同一财产之上设立多重抵押,所谓多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

  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定抵押,致使该抵押物上存在着多个抵押权。[2]多重抵押与一物一权主义也是不矛盾的,因为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不得在同一物之上设定多重的所有,但是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彼此之间并不矛盾的物权,不仅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且也为融资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渠道。因为重复抵押行为将会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可以使抵押物的担保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也会因为一项抵押物设立多项抵押从而开辟了融资渠道,同时也强化了债权的效力。由于登记制度可以将多重抵押予以公示,而且法律确定了多重抵押权行使的规则,从而避免了多重抵押所发生的冲突和纠纷。从搞活经济以及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考虑,法律不仅不应禁止多重抵押,而且应当鼓励当事人设立多重抵押,但是法律不应当允许甚至鼓励当事人设立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多重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