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和解的适用条件

  执行和解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在程序上执行和解只能在执行程序中适用;

  2、执行和解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

  3、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参加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与审判中的调解的区别:

  1、强制性不同。在诉讼中的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形成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和解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要求法院只记录在卷,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强制执行性。

  2、后果不同。调解书送达后,是诉讼程序的终结。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和解达成后,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3、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终结诉讼;后者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是,无论二者有何区别,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止争息讼、维护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