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沪推“廉洁购销合同”防范医药商业贿赂

  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制止非法交易,营造公平交易的医药购销环境,市卫生计生委昨日发布了《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逐级报送制度,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根据市卫计委的要求,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应首先向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办医主体(市级医疗机构分别按隶属关系向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应当在查处和掌握所辖所属医疗机构涉及的、有《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实工作完成后,将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在公布1个月时间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

  最值得关注的是,市卫生计生委还首次推行了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制定的“廉洁购销合同”制度,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将严格按照《规定》相关条款要求,督促所辖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廉洁购销合同,已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于2015年1月前完成补签工作。

  今年3月,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通过明确任务分工、建立逐级报送制度、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和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等措施,落实《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其中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的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