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一次对晚年有没有影响

  没有影响。

  可以这样说,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交强险主要保的并不是咱们开车司机本人,而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撞了别人或者别人的车,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要赔付给对方的保险。为什么要强制缴纳这个交强险呢?为的就是当事故责任方无能力补偿受害人的时候,尽可能的利用保险,帮助受害人和家庭减轻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负担。

  这个怎么理解呢?其实,就是强制缴纳一个基础保险,帮责任人来承担一个基础的赔偿费用。比如说,开车把人撞身亡了,多少钱能安抚对方家属呢?没有个30万、50万恐怕是不行的吧。

  但是如果肇事车主就是没有上交强险,而且一分钱也拿不出来,那受害人可能一分钱也得不到,受的损失和精神伤害是非常大的,如果有一个基础的交强险就好多了,对于这种撞人致死的事故,保险最高可以承担11万元,虽然不多,但可以减轻事故车主的负担,如果事故车主确实一点钱也拿不出,受害人至少也可以从保险这里得到11万元的补偿费,不至于损失太大。

  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在日前保监会批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中,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其中,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对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此前,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举行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等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社会各方面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的费率调整方案的意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委确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据悉,为强化对交强险业务的管理,落实交强险理赔服务标准,保监会日前还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改善交强险理赔服务、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完善交强险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等方面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和要求。其中,为简化交强险无责方的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同时,《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切实减轻投保人的负担,并完善交强险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各地保监局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并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